第一次找網紅合作推廣新品的保養品品牌
先看:合作前的檢核清單
第一個動作:先確認產品說法都有依據,再寫進合作說明
只要推薦者是因為報酬、贈品或分潤而推薦,就應讓讀者知道彼此的合作關係。品牌要為推薦內容是否屬實負責;網紅或代理商若明知或可得而知內容會誤導讀者,也可能一起負責。合作前先寫清楚揭露方式、內容依據與審稿流程。
公平交易法第 21 條第 6 項規定,廣告薦證者是指廣告主以外,於廣告中反映其對商品或服務的意見、信賴、發現或親身體驗結果的人或機構。依公平會的規範說明,薦證者不限於知名人士,也包括專業人士、機構與一般消費者。
公平會的網路廣告處理原則也明確提到,透過他人薦證或社群網站用戶(例如部落客、網紅、直播主)撰文或影音推廣商品或服務時,廣告主應確保內容與事實相符。
依公平會「薦證廣告之規範說明」,薦證者與廣告主之間有一般大眾無法合理預期的利益關係時,應在廣告中充分揭露。以社群網站推文方式進行的薦證,若沒有充分揭露利益關係,且足以影響交易秩序,涉及違反公平交易法第 25 條。
| 常見的合作方式 | 是否可能構成利益關係 | 建議做法 |
|---|---|---|
| 支付業配費用 | 是 | 在內容開頭清楚標示合作或廣告 |
| 免費提供商品或服務 | 可能 | 說明商品由廠商提供 |
| 銷售分潤、折扣碼抽成 | 可能 | 說明有分潤或合作關係 |
| 員工、股東或親友推薦 | 可能 | 說明與品牌的關係 |
是否構成利益關係、揭露是否充分,依個案事實判斷;表中「建議做法」為一般性建議,不構成法律意見,實際合作建議由法律專業人員審閱。
| 角色 | 責任 | 依據 |
|---|---|---|
| 廣告主(品牌、店家) | 確保薦證內容與事實相符;違反時公平會可命停止或改正,並處 5 萬元以上 2,500 萬元以下罰鍰 | 公平會薦證廣告規範說明、網路廣告處理原則 |
| 薦證者(網紅、部落客、消費者) | 明知或可得而知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仍為薦證,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| 公平交易法第 21 條第 5 項 |
| 非知名人士的薦證者 | 僅在所受報酬 10 倍的範圍內,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| 公平交易法第 21 條第 5 項但書 |
| 自己銷售商品的網紅 | 經常提供商品或服務從事交易的社群網站用戶,本身即為廣告主 | 網路廣告處理原則第三點 |
| 廣告代理商 | 明知或可得而知仍製作引人錯誤的廣告,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| 公平交易法第 21 條第 5 項 |
| 薦證者 | 規範說明的要求 |
|---|---|
| 一般消費者 | 應為真實的使用者;以非真實使用者薦證時,要在廣告中明示 |
| 專家 | 必須具備該領域的專業,推薦內容也要與同領域專家的判斷相符 |
| 知名人士或專業人士 | 商品內容或品質改變時,廣告主要有合理依據相信對方在廣告期間仍持相同看法 |
| 寫法 | 可能的問題 | 比較清楚的寫法 |
|---|---|---|
| 把 #ad 放在一長串標籤的最後面 | 讀者不容易看到 | 在內文開頭用中文說明合作關係 |
| 「感謝某某品牌」 | 看不出是否有報酬或贈品 | 「本篇為品牌合作,商品由品牌提供」 |
| 只在留言區補充說明 | 多數讀者不會展開留言 | 寫在貼文或影片的開頭 |
| 影片中快速帶過一句 | 觀看者可能沒有注意到 | 開頭口頭說明,並在說明欄文字中標示 |
| 直播中途才提到合作 | 中途加入的觀眾看不到 | 直播標題或置頂留言標示,並在過程中重複說明 |
以上為一般性的寫法建議,用來說明「充分揭露」的方向;是否充分仍依個案事實判斷,不構成法律意見。
醫療、食品、化粧品、金融等產業,除了公平交易法之外,各自還有廣告或宣傳的相關規定,例如不得宣稱未經許可的療效或保證收益。找網紅合作時,網紅的心得同樣可能被視為廣告的一部分,因此產品說法要在合作前就確認符合相關規定。
實務上,品牌可以提供一份「可以說」與「不能說」的清單,並在發布前確認內容;但仍要尊重網紅的真實體驗,不要求對方寫出沒有親身體驗過的效果。
假設一家手作甜點品牌想請三位美食部落客試吃新品並分享心得,原本的想法是「寫得自然一點,不要看起來像業配」。
品牌在合作前改了做法:合約中寫明部落客要在文章開頭說明「本篇為合作邀約,商品由品牌提供」;提供的商品資訊只寫成分、保存方式與價格,不提供未經證實的健康說法;也不要求部落客到 Google 商家檔案留評論。
文章發布後,品牌把合約、提供的資料與文章連結一起存檔。
以上為說明合作流程的示意情境,未包含實際成效,也不構成法律意見。
我們協助品牌經營社群與口碑時,合作關係一律公開說明,推薦內容也必須來自合作對象的真實體驗。這不只是法規要求,也是讓讀者願意相信推薦內容的前提。
合作前,我們會協助整理產品資訊的依據、揭露方式與審稿流程,並保留合作紀錄;涉及受規範產業時,會建議由法律專業人員確認合作內容。我們能做的是降低風險,而不是替代法律意見。
免費提供商品可能構成一般大眾無法合理預期的利益關係;建議在內容中說明商品由廠商提供,個案是否構成仍依事實判斷。
不一定。品牌、網紅與參與製作的代理商,都可能依各自知道的情況負擔責任;合作前把產品資訊的依據與審稿流程講清楚,能降低各方的風險。
給予折扣也是一種利益,分享時應說明;請顧客在 Google 留評論換取優惠,則可能違反 Google 的評論政策。
建議用讀者看得懂的中文清楚說明,例如「本篇為品牌合作」;只放英文標籤,部分讀者可能不理解其意思。
揭露文字應保留;如果產品內容或價格已經改變,可以補充說明或依合約下架,避免讀者依過時的資訊購買。
如果顧客沒有收到任何報酬或贈品,只是自發分享,通常不屬於品牌安排的廣告;但品牌若把這些心得轉用在自己的廣告中,就要確認內容屬實並取得同意。
可以請對方更正事實上的錯誤,例如價格或成分寫錯;但不應要求把真實的使用感受改成不真實的內容,這可能讓推薦變成引人錯誤的廣告。
可以在合約中先約定使用授權與期間;投放時仍要保留合作關係的揭露,並確認內容在投放期間依然屬實。
本文為一般性說明,不構成法律、醫療或財務意見,也不構成排名、流量或轉換保證;示意資料已標示。最後更新:2026-10-15