剛自行開業、網站只有一頁事務所簡介的律師
先看:律師的推展業務規範
第一個動作:先確認網站上沒有勝訴率、委任人名稱或過去案件的描述
律師推展業務不得誇大或使人抱有過度期待,不得表示勝訴率、委任人與受任或過去處理的事件(有例外),也不得支付介紹人報酬;會計師除開業、遷移、合併、受客戶委託與事務所介紹等情形外,不得為宣傳性廣告,也不得強調優越性或與他人作無事實根據的比較。在這些限制之內,最穩當的做法是寫好一般性的問題解說、清楚的人員與事務所介紹、簡單的諮詢流程,以及不透露委任關係的評論回覆。
先看:律師的推展業務規範
第一個動作:先確認網站上沒有勝訴率、委任人名稱或過去案件的描述
先看:會計師的廣告限制
第一個動作:對照公報第三號,有疑慮時以書面向公會諮詢
先看:評論回覆不透露委任關係
第一個動作:回覆前先刪掉任何會確認對方是委任人的字句
先看:付費推廣與介紹報酬
第一個動作:先確認付費方式是否屬於規範禁止的介紹報酬
需要法律或會計協助的人,很少一開始就搜尋「某某律師事務所」。比較常見的是先搜尋問題本身,例如「車禍和解書要注意什麼」「遺產分割協議怎麼寫」「公司設立登記需要哪些文件」「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期限」;了解問題的大概之後,才搜尋「地區+律師」「地區+會計師事務所」,或直接打電話詢問。
這代表事務所的網站有兩種入口:一種是回答問題的內容,讓還在了解的人先認識你;另一種是清楚的事務所與人員介紹、地址與聯絡方式,讓已經準備委任的人找得到你、聯絡得到你。兩種入口都不需要誇大或保證,反而越平實、越具體,越能讓讀者信任。
律師法第 40 條規定,律師不得以誇大不實、不正當的方法推展業務,相關限制在律師倫理規範中訂定。律師倫理規範第 12 條列出不得採用的方式,包括誇大不實或引人錯誤的宣傳、支付介紹人報酬,以及其他不正當的方法;全國律師聯合會再依此訂定〈律師推展業務規範〉。
推展業務規範第 2 條明確允許律師以網站與各式傳播工具推展業務,並把「對特定人推展業務」稱為招攬、「對不特定人推展業務」稱為廣告;廣告應在明顯處表明為廣告,但事務所或律師的官方網站不在此限。推展業務時應表明律師姓名、事務所名稱、地址以及電話。
| 推展業務規範的要求 | 網站上的具體做法 |
|---|---|
| 第 4 條:不得對事實或法律有重大扭曲或省略、引人錯誤、誇大或使人抱有過度期待 | 解說文章不寫「一定能」「保證」,說明結果取決於個案事實與證據 |
| 第 4 條:不得貶抑、詆毀特定律師或事務所 | 不寫「其他事務所收費不透明」之類針對同業的比較 |
| 第 4 條:不得明示或暗示與公務機關有特殊關係或影響力 | 經歷可以寫曾任職務,但不暗示能影響審理結果 |
| 第 5 條:不得表示訴訟的勝訴率 | 網站上不放勝訴率、勝訴件數或成功率 |
| 第 5 條:不得表示顧問對象或委任人、受任中的事件、過去處理或參與的事件 | 不放客戶名單與案例;例外情形(事件廣為人知、未特定委任人且無損其利益,或取得事前書面同意)也要逐案確認 |
| 第 3 條:廣告行為終了後三年內保存廣告複本與相關紀錄 | 網站改版前保存舊版頁面與上線、下架日期 |
律師倫理規範第 29 條也規定,律師就受任事件不得擔保將獲有利的結果;這條雖然是對受任事件的要求,但網站上的文字同樣不應讓讀者產生「找這位律師就會贏」的期待。
會計師的限制比律師更嚴格。會計師法第 46 條第 1 項規定,會計師不得以不正當方法招攬業務,也不得為開業、遷移、合併、受客戶委託、會計師事務所介紹以外的宣傳性廣告;受客戶委託與事務所介紹的廣告內容及範圍,由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擬訂。
依此訂定的職業道德規範公報第三號〈廣告、宣傳及業務延攬〉,把事務所介紹可以包含的內容列得很具體:事務所的名稱、標識、成立沿革、業務概況、組織、地址與聯絡資訊,以及執業會計師的姓名、照片、所屬公會會籍號碼、學歷與經歷。公報也要求各項廣告或宣傳不得有虛偽、欺騙或令人誤解的內容,不得強調會計師或事務所的優越性,並應維持專業尊嚴;會計師也不得誇大本身的資格與經驗,或貶損他人專業、作無事實根據的比較。
| 網站內容 | 對照規範的判斷 |
|---|---|
| 事務所介紹、人員學經歷、服務項目、聯絡方式 | 屬於公報列出的事務所介紹範圍,可以放在官方網站 |
| 「全台最專業」「節稅效果最好」之類的字句 | 強調優越性或無事實根據,不宜使用 |
| 和其他事務所比較收費或服務 | 可能構成貶損他人專業或無事實根據的比較,不宜使用 |
| 法規說明、申報期限提醒等一般性解說文章 | 是否屬於宣傳性廣告,要看內容與呈現方式;有疑慮時依公報第十二條,以書面向會計師公會諮詢 |
| 以低價促銷延攬業務 | 公報第十一條規定不得以不正當的抑價方式延攬業務 |
會計師的網站內容,建議以「事務所介紹」的範圍為主體;規劃解說文章或任何對外推廣前,先向所屬公會確認,比上線後再修改穩當。
| 項目 | 律師 | 會計師 |
|---|---|---|
| 官方網站 | 推展業務規範明文允許,官網不必標示為廣告 | 以公報列出的事務所介紹內容為範圍 |
| 一般廣告 | 可以刊登,但應在明顯處表明為廣告 | 受會計師法第 46 條限制,投放前先向公會確認 |
| 客戶與案例 | 不得表示委任人與過去處理的事件,有例外情形 | 不得直接或間接暗示某種關係延攬業務;客戶資訊另受保密義務限制 |
| 比較與優越性 | 不得貶抑、詆毀特定律師或事務所 | 不得強調優越性,不得作無事實根據的比較 |
| 介紹報酬 | 禁止,只有經全聯會許可的平台例外 | 介紹業務不得收受或支付佣金、手續費或其他報酬 |
| 紀錄保存 | 廣告行為終了後保存三年 | 公報未列相同要求,仍建議保存上線紀錄 |
以上整理自律師法、律師倫理規範、律師推展業務規範、會計師法與職業道德規範公報第三號的原文(2026-10-15 查核),只用來說明網站的寫法;個別內容是否符合規範,以所屬公會與主管機關的認定為準。
回答問題的頁面,是專業服務最自然、也最不需要誇大的入口。讀者在意的是:我遇到的情況是什麼、通常怎麼處理、要準備什麼、時間與費用大概怎麼計算、什麼時候需要找專業人士。把這些寫清楚,比任何形容詞都更能證明你的專業。
寫這類內容時,要注意三件事。第一,註明這是一般性的說明,個案仍須依實際事實判斷,避免讀者把文章當成對自己案件的意見。第二,法規會修正,每篇文章都要寫明依據的法規與查核日期,法規修正時隨即更新。第三,標明撰寫或審閱的律師或會計師姓名,讓讀者知道是誰負責這些內容。
問題的蒐集與頁面寫法,可參考零門檻問題反應頁怎麼寫;會計師撰寫前,請先依前一節確認是否屬於可對外發布的範圍。
一般商家常用的「客戶案例」「成功故事」,在律師與會計師的網站上大多不能使用。讀者仍然需要判斷你是否熟悉他的問題,這時可以改用以下方式呈現經歷,而不涉及任何委任人或個案。
學歷、經歷、曾任職務、所屬公會與執業年資,用事實陳述,不加「頂尖」「權威」之類的形容。
從第一次諮詢到結案的步驟、每一步需要的時間與文件,讓讀者知道委任後會發生什麼事。
計費方式與影響費用的因素,例如依件、依時或依階段,讓讀者在聯絡前有心理準備。
針對特定類型問題的完整說明,本身就展現了對這類事務的熟悉程度。
這些內容也符合 Google 對「實用、可靠內容」的建議:讓讀者清楚知道內容是誰寫的、怎麼產生的、為什麼寫。對於影響讀者權益的法律與財務主題,作者資訊與內容的正確性特別重要。
專業服務的第一次聯絡,常常卡在讀者不知道要說什麼,或擔心把案情寫在網路表單上不安全。表單與預約流程的設計,應該讓讀者容易開口,同時避免收集到不必要的敏感資料。
電話是專業服務最常見的聯絡方式,可參考電話點擊追蹤指南,知道多少電話是從網站來的。
地區性的搜尋,例如「板橋 律師」「台中 會計師事務所」,結果常以地圖與商家檔案為主。商家檔案的名稱、地址、電話、營業時間與網站連結,要和網站上的資訊一致;類別選擇最貼近實際業務的項目。
評論回覆是最容易出問題的地方。一般商家習慣回覆「謝謝您這次的委託」,但對律師而言,這等於公開確認了對方是委任人;回覆負評時說明「您的案件因為某某原因」,更可能透露案件內容。會計師同樣負有保密義務,不應在公開回覆中提到任何客戶的業務細節。
| 情況 | 不宜的回覆 | 可以的回覆(示意) |
|---|---|---|
| 正面評論 | 謝謝您委託我們處理離婚案件 | 謝謝您的留言,我們會持續維持服務品質。 |
| 負面評論 | 您的案件敗訴是因為證據不足 | 謝謝您的意見。基於保密義務,我們無法在公開平台討論任何個別事務,歡迎直接與事務所聯絡。 |
| 對方不是委任人 | 我們查無您的委任紀錄 | 謝謝您的留言,若您對本所有任何疑問,歡迎直接與事務所聯絡。 |
同樣地,不要以折扣、贈品或任何回饋換取評論;Google 地圖的使用者內容政策禁止這類做法。評論回覆的一般原則與時機,可參考Google 評論回覆指南。
常見的付費推廣有搜尋廣告、社群廣告,以及「按件計費」的導客平台。前兩者是向廣告平台購買曝光;後者如果是依介紹成功的案件數付費,就可能落入介紹報酬的範圍。
律師倫理規範第 12 條與推展業務規範第 7 條規定,律師不得支付介紹人報酬,也不得藉支付費用或其他對價與單純介紹案件之人推展業務,但經全國律師聯合會許可的律師平台服務不在此限。會計師的公報第三號同樣規定,介紹業務不得收受或支付佣金、手續費或其他報酬;而會計師的宣傳性廣告本身就受到限制,投放任何廣告前都應先向公會確認。
假設一間有三位會計師的事務所,網站首頁寫著「專業節稅第一品牌」,服務頁列了十幾家合作企業的名稱,部落格則轉貼了不少稅務新聞。合夥人想讓網站被更多人找到,委託行銷人員重新規劃。
行銷人員先對照公報第三號,把「第一品牌」與合作企業名單移除,改為各位會計師的學經歷、公會會籍與服務項目說明;接著把事務所最常被問的問題整理成清單,例如公司設立登記要準備的文件、營業稅與營利事業所得稅的申報時程。在發布任何解說文章之前,事務所先以書面向公會詢問這類內容的呈現方式,依回覆調整後才上線。
網站的諮詢表單也改為只問聯絡方式、公司型態與需要協助的項目,並提醒不需要先提供財務資料。
以上為說明調整方式的示意情境,事務所與內容皆為虛構,未包含實際成效。
| 要看的數字 | 從哪裡看 | 代表什麼 |
|---|---|---|
| 問題型查詢的曝光與點擊 | Search Console 成效報表的查詢與網頁 | 解說內容有沒有被正在了解問題的人找到 |
| 地區查詢與商家檔案的動作 | 商家檔案成效報表的通話、路線與網站點擊 | 準備委任的人是否找得到、聯絡得到你 |
| 諮詢表單與電話點擊 | GA4 的表單送出與電話點擊事件 | 網站帶來多少第一次聯絡 |
| 諮詢的問題類型是否符合 | 事務所自己的諮詢紀錄 | 帶來的是不是你擅長處理的事務 |
專業服務的諮詢量通常不大,但每一筆的價值都很高。比起瀏覽次數,更值得追蹤的是:諮詢的問題類型是否和你想發展的業務一致。如果大量諮詢都是你不處理的類型,回頭調整解說內容的主題,而不是增加更多文章。
我們協助律師與會計師事務所規劃網站時,會先請你提供所屬公會的相關規範與你的執業範圍,所有文字在上線前都由執業的律師或會計師審閱確認。我們不撰寫勝訴率、委任人或過去案件,不使用強調優越性的形容,也不建議依案件數付費的導客方式。
內容規劃以讀者的問題為主:整理事務所最常被問的問題、寫成一般性的解說,並標明依據的法規與查核日期;會計師事務所的內容,會建議先向公會確認呈現方式。每次網站修改都保留版本與日期紀錄,方便事務所需要時提出。
推展業務規範第 5 條規定不得表示顧問對象或委任人;例外情形之一是取得委任人事前的書面同意,而且不得因此支付任何報酬或對價。即使取得同意,也要確認內容沒有誇大或使人抱有過度期待。
不可以。推展業務規範第 5 條明文規定,律師推展業務不得表示訴訟的勝訴率。
會計師法與公報第三號限制宣傳性廣告,解說文章是否屬於限制範圍,要看內容與呈現方式;公報第十二條規定,對廣告或宣傳的形式是否適當有疑慮時,可以書面向會計師公會諮詢,建議發布前先確認。
需要。律師的規範要求推展業務時列出聯絡電話與地址;會計師公報列出的事務所介紹內容,也包含電話等聯絡方式。
律師可以刊登廣告,但應在明顯處表明為廣告,並保存廣告複本與相關紀錄三年;會計師的宣傳性廣告受到限制,投放前應先向公會確認。兩者的廣告文字都不能有誇大、保證結果或與同業比較的內容。
本文為一般性說明,不構成法律、醫療或財務意見,也不構成排名、流量或轉換保證;示意資料已標示。最後更新:2026-10-15